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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扩权需处理好权责关系

2007-12-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越仁 我有话说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相关政府部门就此法令专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时表示,《办法》引入了回避制度和听证程序,在赋予城管人员更大处罚权的同时,有近一半篇幅的内容旨在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据悉,《办法》明确予以统一规范

的城管处罚权限包含13个领域,其中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节水四个领域的处罚权由城管独立承担,剩下的处罚权则由城管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分担。从这些处罚权的分布看,日后北京城管将涉足城市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更多地与民众打交道,更多地对城市公共秩序和社会环境产生影响。

不过,鉴于此前一些城管人员的执法方式偏于简单、尚欠规范、甚至不时出现与部分民众发生直接冲突的情况,此次处罚权限的扩大与规范的真正效果如何,当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城管管的事情越多,拥有的权力越大,而乱处罚、滥用权也越多呢?基于权力扩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产生这样的忧虑十分正常。不过,“忧虑”虽由权力扩张引起,但其关键点却不是“扩张”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扩张后的权力是否有相应的制约或责任相匹配,从而“规范”地服务于民众。换言之,随着城市公共管理事务的日趋繁多和复杂,行政管理权力有所扩张不足为奇,引人注目的依然是权力的规范使用问题。

从媒体的报道看,北京对于城管执法权限的统一注意到了规范权力的核心问题。比如按照听证程序,对个人处罚金额达到1000元,对单位处罚金额达到30000元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他们在身处纠纷时,免于不公正的对待。再如,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论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对处罚权加以制约,还是从行政组织系统着眼对处罚权进行监督,目的都是规范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在此,种种规范措施必须妥善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让公共权力无所作为,也不能因为就公共权力之便而侵害公民权利。现实之中,尤应注意后一方面。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公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因此城管执法权必须以尊重公民权利、增进民众福祉为依归。比如,即使是整顿市容、清理街道,也不能随意处置、损坏小商小贩的财物,否则将置公民财产权于何地?此次《办法》规定,对于公民个人的一些财物,城管人员须妥善登记保管,这是一大进步。

城管执法涉及民众切身利益,须时时小心,处处留意。北京的《办法》实效如何有待实践检验。就城管部门自身而言,规范的过程就是“权”和“责”统一的过程。《办法》欲行之久远,必须在此方面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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