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电记者温源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今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
《通知》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两个文件尚未发布。
《通知》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