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3日电(记者袁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对于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协助要求,则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
这一通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了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冻结的轮候问题;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
通知限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则规定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该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对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