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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直接责任者将处罚款

2008-02-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袁祥)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这是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的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单

位不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最高法院提出,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应当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建议针对水污染损害的特点,对修订草案上述规定再作研究,以更有利于促使排污单位搞好污染治理,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就此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将有关条款合并,修改为:“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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