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袁祥)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明确要求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根据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草案还明确,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还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要求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在信息交流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草案同时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