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多元化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2008-03-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曾毅 受访人 公丕祥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我有话说

记者:高法工作报告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您认为其内涵是什么?

公丕祥: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

前进的过程。”站在司法角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途径。

记者: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公丕祥: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视角看,主要是数量激增化、类型多元化、内容集中化、行为激烈化和相互纠合化。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民生问题为主,江苏省去年的民事案件里有60%都涉及民生。而传统的民事案件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采光、噪声等相邻关系问题,绿地、车库等物业权属问题,还有网络侵权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等。

记者:为什么新时期的纠纷会有这样的特点?

公丕祥: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的,是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的必然产物。客观上还包括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欠缺、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社会建设和管理相对薄弱、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观上则是因为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诚信缺失,成为当前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因素。

记者: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的对策是什么?

公丕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组织机制上,应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在工作理念上,应坚持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融法、理、情为一体;在工作方式上,应充分发挥调解的解决纠纷功能;在工作体系上,应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体系,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形成解决纠纷的社会合力。总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诉累”。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