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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用户同意发送短信广告是违法行为

2008-03-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郑北鹰 我有话说

●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严重违反了《广告法》
●首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在制定

近年来,垃圾短信泛滥,使广大手机用户烦不胜烦。彻底治理垃圾短信,是大家的共同心声。面对垃圾短信的泛滥,一些人心存疑问:为什么这么招人烦的垃圾短信,就没有人管得了呢?谁给了

企业滥向用户发送短信广告的权利?另外一些人则呼吁:必须加大对垃圾短信的处罚力度,穷追猛打到底!

垃圾广告短信侵权又违法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认为:“垃圾广告短信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发送垃圾短信的人强行让用户接受,虽然不收取消费者的费用,但是他们收取了广告商的费用,达到了赢利的目的,而在当初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入网协议上,是没有接收广告短信这一条的,这种垃圾短信对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属于一种强迫消费行为,应该说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载体都要有许可证,因此经营企业发布信息内容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实、清晰地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并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手机短信广告也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要核实广告内容,对广告主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实际上,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已经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垃圾短信广告发布者往往不查验广告主的任何资质证明,只要给钱就照发不误。并且,这些短信广告发布者本身也是鱼龙混杂,有许多发布者根本就不具备发布广告的资格。

虽然目前对手机短信广告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约束,但垃圾短信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重视,据了解,最近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也是我国首部短信法规。

要切断垃圾短信的利益链

岳运生认为,要根除垃圾短信,切断其利益链是关键。治理垃圾短信广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发现发布垃圾短信骚扰手机用户的违法行为,就进行严厉打击,对垃圾广告短信制造者一个也不能放过。对于违反有关法律乱发短信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为了便于有关部门追查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还须实行一整套的实名制,包括手机实名制、委托群发短信实名制等。目前,治理垃圾短信所需要的科学技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法律要明确规定移动运营商必须拦截垃圾短信。对不拦截垃圾短信的移动运营,必须进行处罚。运营商在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拦截各种垃圾短信的同时,应当将垃圾短信信息定期汇总并反馈给工商、公安部门,建立面向用户的垃圾短信反馈机制,通过用户这一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垃圾短信,打击各种通过短信进行犯罪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垃圾短信失去藏身之地。

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副主任叶建华告诉记者,没有法律依据,治理垃圾短信行动就会缺乏合法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近,因发送了约2000条虚假内容的广告短信,浙江省舟山一家美容诊所面临至少1万元的行政处罚。

要彻底消灭垃圾短信,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但是,通过立法与多种技术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齐下,打击和减少垃圾短信并非不可为之事。业内专家认为,手机用户应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当受到垃圾短信袭扰时,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并保存好证据以备举证之用。还有专家建议,要消灭垃圾短信,一是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二是设立垃圾短信举报中心,接受用户的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用户,并给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三是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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