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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8-04-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法律职业的形成及其条件

夏锦文在《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撰文指出,法律职业在古罗马时代开始萌芽,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开始形成。在13世纪的英国,随着法律与宗教和政治的逐步分离,一批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律师开始在法律实务中获得不可替代的地位,律师公会掌控了从知识

灌输、技能训练到执业资格授予的法律职业。现代意义上法律职业的形成与发展决定于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地位的获得、法学理论教育模式的选择和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的深入。法律职业始终是一个关涉社会历史的条件性概念和命运性术语,它以社会发展演化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为条件;同时,法律职业既是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深刻影响着法律理论和制度实践。

审美“物化”的三重境界

栾芳在《东岳论丛》2008年第1期撰文认为,“物化”的境界是一个层进式的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兴境”,也即“兴而超然之境”;第二重境界是“化境”,也即“化而无我之境”,也就是王国维所说的“无我之境”;第三重境界是“游境”,也即“游而至乐之境”。这是“逍遥游”的境界,是“神与物游”、“物我两忘”的“至乐之境”。因此,“物化”的境界也就包含了“兴”、“化”和“游”这三个重要的方面,是“兴”而“超然”、“化”而“无我”、“游”而“至乐”的境界。“兴”侧重于心灵内部的提升,是“内孕”的过程;“化”侧重于主体外部的超越(即超越自身,齐平万物),是“外化”的过程;而“游”则侧重于新的主体的自由活动,是“物化”的最高境界。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李元书、李宏宇在《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撰文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包含着科学技术创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一个国家的实力不仅包括资源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等硬实力,而且包括以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实力、文化实力、教育实力、外交实力等软实力。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理论指导。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互为发展的条件。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必须以唯物论、辩证法、系统论等科学的认识论、世界观为指导;促进和影响科学技术创新的政府制度、管理体制、教育方式的创新必须以相应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创新为前提。科学技术的创新则从方法论、具体的科学方法和研究手段等方面影响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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