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中外专家:新旧西藏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两重天”

2008-04-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记者谭浩、崔静)“旧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显的强迫性,而中国的立法则切实保护了人人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21日在此间举行的首届“北京人权论坛”上对记者说。

喜饶尼玛说,在旧西藏地方法典中,只有藏传佛教是唯一应该被信

奉并推行的,其他任何不同类型的宗教均不得被崇拜和信仰。例如,旧西藏《十六法典》第三条规定:“按照大王之令所派遣之地方官吏……其目的即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十三法典》第一条之“镜面国王律”也有类似规定:“凡任公职者……尽力效忠于历代第悉、法王传承为推行佛法的功业,不改同派之冠,不崇信异教。”这些都说明旧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显的强迫性。

喜饶尼玛认为,西藏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形态是封建农奴制,其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未能摆脱这一世界的普遍共性,广大农奴因缺乏基本的人格权,因而没有生存权,更谈不上任何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事实上,旧西藏地方性法典不仅抹杀了广大西藏人民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还公然维护特权、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印度教徒报》主编那拉希汉・拉姆说,达赖集团对中国的很多指控与事实相矛盾:西藏地区有1700多座寺院和其他藏传佛教点,并拥有4.6万名僧尼;4座清真寺供3000名穆斯林以及一座天主教堂供700名基督教徒从事宗教活动,完全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喜饶尼玛说,中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实现民族振兴,共建和谐世界。中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并扎根于深厚的民族文化传统之中。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