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袁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
法律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强化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而且设立“社会保障”一章,对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没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作出专门规定,给予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
李援在解读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时深情地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对待什么样的残疾人,都要表现出我们全社会的爱心。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关爱残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这个文明进步的水平,一方面是和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另一方面,也是和我们整个社会对待残疾人、对待残疾人事业认识的提高相适应的。”
此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李援表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一修改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规定相一致,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它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的歧视而言的,而且把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都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同时禁止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此外,也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也就是说,不作为也可以视为对残疾人的歧视。“这样规定可以使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能够使残疾人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李援说。
这次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明确要求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费,国家要予以充分地保障。法律明确规定,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制”,并且在第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