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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条约》能证明西藏曾经是独立国家吗?

2008-05-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廉湘民 我有话说
1904年9月7日,在英国侵略军的大炮和200名英军士兵枪口之下,随英军侵入西藏的英印政府政务司荣赫鹏上校等人和西藏地方政府摄政、甘丹赤巴洛桑坚赞,噶伦,三大寺代表,官员会议代表在西藏拉萨布达拉宫签订了《拉萨条约》。夏格巴・旺曲德典认为这是“英藏在拉萨达成友好和谅解,直接签订了条约,很明显是承认了西藏独立自主。
”(注1)将此作为当时西藏是独立国家的证据。黎吉生说:“这是英国和西藏之间第一次直接订立的条约。在拉萨的中国驻藏大臣在谈判和签字时在场,但没有在条约上签字。”(注2)许多西方人都把《拉萨条约》的签订看成是西藏有权单独签订外交条约的标志,据此证明当时西藏是独立国家。

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仅是今天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20世纪以前世界各国的共识。即使在中国不断遭受西方列强侵略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各国也都通过中国清朝中央政府处理涉及西藏的事务。如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清朝驻藏大臣升泰和英印总督兰斯顿在印度加尔各答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八款》,其中有涉藏内容。随后,清朝又派参将何长荣为代表到印度大吉岭同英印政府代表保尔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九款续款三款》,1903年当时荣赫鹏要求清朝驻藏大臣有泰在该条约上签字,但有泰被秘书人员劝未签。

清朝外务部见到该条约之后,认为有损中国主权。首先将《拉萨条约》英方批准的二百五十万卢比由清朝中央代西藏地方偿还。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绍仪赴印度和英方商谈改约事。1906年4月27日,中英签订《北京条约》,承认《拉萨条约》作为《北京条约》的附约,规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第九款第四节的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

《拉萨条约》是非法无效的。签约的一方英印政务司荣赫鹏上校等随英国军队在未得到中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略中国西藏,用武力威胁手段逼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条约,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签约的另一方西藏地方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中国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无权签订国际条约。根据清朝中央的规定,清朝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地位平等,驻藏大臣和达赖都是西藏地方政府的长官。荣赫鹏本想让十三世达赖签订条约,但这时十三世达赖已逃亡中国内地。在场的清朝驻藏大臣有泰没有答应他在条约上签字的要求。在一没有清朝中央政府授权,二没有驻藏大臣签字,三没有十三世达赖授权签约的情况下,西藏地方政府摄政等人擅自签订的《拉萨条约》,自然是非法无效的。这就相当于某个国家派一支军队侵略主权国家英国,胁迫英国某个地方政府临时代理签订西藏僧俗人民站在一起,维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而且不断阻挠、压制西藏人民的抗英斗争,甚至为英国侵略者出谋划策,令人齿冷。然而,从中也可以看到,中国即使在积贫积弱的清末,都没有让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今天,“西藏独立”就更不可能成功。

《拉萨条约》的签订只能说明当年英国用强权侵略中国西藏的历史,证明不了西藏在历史上是一个独立国家。

注(1)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国藏学出版1992年9月汉译本,第75页。

注(2)HughM.Richardson,Tibet&ItsHistory,Boulder,Colorado,1984,p271.(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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