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汶川等地发生了里氏8级地震。这是唐山大地震32年之后,又一场罕见的自然灾难。一场同死神争夺时间,与自然进行抗争的战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第一时间打响。
灾难,考验着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就在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本月轮值主席、英国常驻联合国大使索沃斯(JohnSawers)表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此次抗震救灾为何有力、有序、有效?有关人士评价说,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整个救灾过程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
应对突发事件: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尤其是经过战胜“非典”的斗争后,我国在处理危急事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6年1月公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外,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制订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79件国家级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逐步进入法治化轨道。
我们看到,在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行动中,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公民,一切活动都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实践再次验证了法治所具有的巨大威力。
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两次召开专门会议,一道道目标明确、节奏快捷的命令迅速发出,整个国家的应急措施依法迅速启动。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一时间作出指示,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生命安全;总书记亲临现场看望受灾群众,并在余震发生时沉着冷静指挥抗震救灾。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温家宝总理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现场指挥救灾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航、通讯、医疗等各行各业,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委负责人率队,也当日急赴灾区。在法治的框架下,一切有条不紊,紧张有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温家宝总理把救灾指挥部设在了余震连连的灾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开始进入高效运转的程序。
几乎在大地震发生后的同一时间里,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曾经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评价说,政府在此次地震事件中反应迅速,沉着应战,各部门有条不紊,梯次跟进。整个抗震救灾有序、有力、有效,说明政府的应急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各级人民政府的“依法办事”能力,并能够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和有效地履行政府在应急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所产生的“秩序”效应和社会效能。这足以说明依法办事与政府应急完全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两者的合力作用。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地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早在2005年,国家保密局与民政部就共同发布了《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决定要推动重大灾情信息公开,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又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条例》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作为全世界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们在灾害信息公开上曾走过弯路。而汶川地震,让我们看到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步: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透明,避免了在灾难面前不必要的恐慌,保持了社会稳定,同时也加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
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的消息,政府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布。地震发生不久,全国人民就从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等媒体和通讯工具中得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同时也同步听到了党和政府紧急部署抗震救灾的声音。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既稳定了民心,保持了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实际的支持。由此也获得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同情,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突发事件管理水平的提升。
人们看到,中央电视台24小时不间断地播报抗震救灾信息,新华社等媒体都在第一时间把政府指挥救灾的举措和抗震救灾的各种信息及时快捷地传递给公众。国务院新闻办、四川省政府还通过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等把相关情况告知社会。各家媒体在灾情发生后几乎不停顿地发布最新伤亡数字和救灾消息,介绍防灾知识。此次抗震救灾,在一个非常时期,信息公开,增强了政府的凝聚力和公信力,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莫纪宏研究员表示,“地震是一个涉及到无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灾难,信息越公开越有利。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灾害的法律法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起到了一个纲领性的作用,使得整个信息披露工作的整体进程和必要性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发挥其他法律的联动协同作用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