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7日电(记者金振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综合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该法在
保留已有的支持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研究开发机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突出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措施;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技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就学习、宣传和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各项措施,并对重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跟踪评估,提出促进有效实施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