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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收优惠扶持文化产业

2008-07-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夏斐 通讯员袁于飞 我有话说

本报武汉7月8日电(记者夏斐通讯员袁于飞)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日前,记者了解到,以往只有一系列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文化单位才能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在湖北也开始施行。

最近,湖北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市场准入、工商和价格管理、土地使用、资产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培养等9个方面,明确指导性政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其中,八大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八大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鼓励社会资本捐赠文化事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动漫企业确需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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