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合作,其中道德与法律以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和谐、互补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该承认,作为两种调节手段,道德与法律具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从作用机制来说,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内,法律主
其次,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不仅不表明两者的对立,反而决定了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具体地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儒家与法家的有关论述是典型的例子。儒家推崇德治,法家力主法治,为此拉开了旷日持久的儒法之争。尽管如此,双方都没有绝对否认道德或法律的作用,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一方面,孔子在幻想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律的作用,还将树立法律观念视为君子必备的修养,于是《论语》中才有“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的说法;另一方面,韩非在奉法而治的过程中,也肯定道德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构中,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更是一个都不能少。不仅如此,只有协调两者的关系,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构。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就目前的社会环境而言,道德要靠法律的保证做后盾。而道德作为一种自律,一种习惯,其影响和效果要深远和持久得多。这就决定了当代的社会主义和谐建构应先用法律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就坚决不去做。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道德的支持。违法一定与道德相连,但违背道德的不一定违法。失德与违法、犯罪之间有一片断层带,这个断层地带显然要靠道德自觉来规范。法律必须以社会上公认的道德为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道德基础,法律不仅会失去自身的权威甚至会法不责众。究其原因,是因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落实程度,与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人的素质不同,对法的理解也就不同,执行的结果就会大不相同。于是,经常会出现这种的情形,同样的法规,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中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再次证明,法律离不开人的素
质,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法律规范是一种外在力量,对人类来说只是一种外律或他律。基于这种情况,法律的实施和贯彻只有借助于道德才可能使它内在化,变他律为自律,把外在规范提升为内在的自律准则。这也决定了实施法律应该“以教为
先”,首先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
众所周知,中国具有德法合一的传统,儒家崇尚的礼,是集道德与法律于一身的。从魏晋时代起开始以礼入法,使礼拥有了与法同等的意义,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往往合一。中国古代的德法合一传统,无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历史借鉴。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