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解释》和《规定》的有关
严肃惩治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和《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几年来,按照党和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部署,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在畅通信访渠道、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中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漠视群众疾苦的现象,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中没有很好地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严肃党纪政纪,是追究违纪行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针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处理依据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又比较原则,致使实践中在适用纪律处分时经常发生分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处分规定,以严肃惩治信访工作违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解释》和《规定》适用对象及适用的处分种类不同
问:为什么要分别出台《解释》和《规定》,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在纪律责任追究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后,已经形成了党纪和政纪两种处分制度体系。因此,我们分别起草了党纪处分解释和政纪处分规章两个规定。
党纪处分采取解释的形式,主要考虑是,《党纪处分条例》赋予了中央纪委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同时,《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的处理已有原则性规定,通过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方式可以解决现有问题,而且简便易行,有利于尽快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政纪处分采取三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形式,主要是因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考虑到《规定》主要是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政纪处分规定,因此,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规章为宜。
《解释》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政策界限是一致的。但两者的适用对象及适用的处分种类不同。《解释》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共党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重点是要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问:《解释》和《规定》中的“领导责任”指的是什么?
答:出台《解释》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解释》和《规定》的重点是要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负起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了实现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明确“领导责任”的概念。关于“领导责任”的内涵,《党纪处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但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什么是领导责任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我们在大量研究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领导责任”,即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同时,为全面周密,除追究领导责任外,《解释》和《规定》也兼顾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究。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十六种
问:什么是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解释》和《规定》所称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行为等十六种。
此外,为避免遗漏,《解释》和《规定》还设计了概括性条款,规定了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也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同时,《解释》和《规定》对信访工作中各类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党纪、政纪处分幅度,增强了《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可操作性,为严肃处理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对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问: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对贯彻实施《解释》和《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解释》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和《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把握《解释》和《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提高贯彻实施《解释》和《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了解《解释》和《规定》,为《解释》和《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要严格执行《解释》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注重发挥公务员各项管理措施的整体效力,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深入贯彻《解释》和《规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问题。信访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解释》和《规定》,认真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赋予的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进一步压实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促其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职能部门责任,通过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全力推动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要紧密结合当前实际,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