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冯蕾)财政部今天透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我国将对铝合金、焦炭等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
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有关专家表示,调整和提高资源型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旨在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