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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008-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王庆环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王庆环)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教育部、财政部近日在京召开会议,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部署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把这项利教惠民的工作做细做实

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周济强调,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

周济指出,必须准确把握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政策要点,特别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解决好免除学杂费问题,其他问题需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予以解决。

二是努力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将根据各省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的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人数,给予公用经费和办学条件两方面的奖励。

三是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千方百计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实行校长和教师的均衡配置、定期交流的制度,全面推动中考改革和学生评价方式的改革,把示范高中多数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

四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各界的心理预期。

五要加强省级统筹,切实落实省级责任,统筹确定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的推进政策,统筹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所需资金,统筹资金监管,确保收费规范和资金安全。

周济同时强调,要继续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湖北、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在会上汇报了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的准备情况,以及下一阶段推进工作的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强调,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经费的落实,不挪用,不挤占,积极进行督查和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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