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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将有章可循

2008-09-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0日电(记者温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损失。国资委今天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
起施行。

《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除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操作规范,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办法》提出,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根据《追究办法》,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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