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将被允许投资不动产,这对于当前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来说无异于注入一针兴奋剂。
在不久前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保险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修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
据公布,目前国内已有中外资保险公司100多家,保险业总资产约3万
从法律层面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他介绍道,修改内容包括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并未对于各投资项目做出明确的比例限制。
吴定富表示,修订草案将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某一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规定。
据了解,在实践中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早已被突破。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现行保险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尝试资金运用组织形式创新。目前,保险公司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而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压力,业内对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呼声一直很高。特别是进入2008年以来,房地产业面临资金紧张,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进入解除其资金困境,但碍于无法可依,保监会并没有回应。这次从法律层面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显然意义重大。
“房地产投资要有比例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时,对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现实意义给予肯定,但同时一些与会的委员和代表们也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问题提出担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表示,应该给保险资金一种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存在银行,那么保险公司的业务显然无法开展。不过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要做好风险控制,对股票、房地产的投资要有比例限制。他还建议可以投一些基础设施,如三峡电站、京沪高速铁路等。
“必须对投资不动产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比例做出限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也表示,保险资金运作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目前来看,投资不动产一般认识就是房地产,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保险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特别关注风险防控。”经济学专家、全国人大常委辜胜阻认为现在保险资金的营运总规模很大,随着业务范围的突破,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他举例说,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发展比较兴旺的时候,很多保险资金炒海南房地产,造成很多呆坏账,收不回来,这是经验教训。我们的股市和房市还不完善,市场风险大,在立法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市场风险。
辜胜阻认为这次修改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比如说业务范围的拓展,还有保险资金应用范围的拓展,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的方向,是为了保值增值,但是同时也要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所以“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要和防控保险市场风险并重。”
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仔细研读草案后表示,草案秉承了资金组合运用的原则,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项目的投资管理办法,很可行。但是她认为“投资不动产”这一表述空间太窄,建议改成“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保险资金除投资不动产外,其实还可以投资电网、电厂等,只要控制好投资结构和比例,这类投资会更稳健。
“投资方向应以非投机性的不动产为主”
“可以买不动产,但是动机不能是投机性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观点,他建议规定投资方向“以非投机性的不动产为主”,来控制投资风险。
王英伟赞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但要考虑我们的国情。他举例说,国外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会炒卖,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投资的不动产都是办公楼、商场或工业厂房,采取长期收租的方式,所以房产价格的升降对它影响不大。“有的国家规定买进房子后,三年内不能卖,这样短期炒卖就不会出现。就会减少房地产的波动对保险公司资金的影响,降低风险。”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表示,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还需要斟酌和慎重。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考虑增值,考虑到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必须而且首先要考虑稳妥、稳健,把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在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问题。
她建议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买卖债券和股票等的数量,尤其是种类和管理等做出更明确、具体、稳妥的规定。
拓宽投资渠道意味着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中,“应该加大保险公司投资结构风险控制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张少琴委员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思路,他建议还应对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出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偿付能力监管与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构成保监会的三大支柱监管体系,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急剧发展,偿付能力不足却一直是保险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
为了保证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在保留原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处罚性规定。如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水平、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还可以实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