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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2008-10-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任聿 我有话说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预计,随着这部法律的施行,现行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重要经济和法律关系将得到重新调整,宏观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合理措施,将获得法律依据,微观经济活动中的生产经营将被严格地约束在“可持续”的范

围内。这部法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波及全球的经济震荡正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构成严重的挑战。我们不难看到,在经济波动中受到严重冲击的,正是那些泡沫堆积、价值虚高、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能耗高、浪费大、循环利用性差的行业或领域。在经济风暴面前,什么百年老店,什么行业老大,如果没有适时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果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关系,就会被淘汰出局。眼下,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在次贷危机影响下,美国的五大投资银行,暂时还剩下两家;风雨飘摇中的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在刚刚过去的8月份,只卖出了124.9万辆汽车,同比下降了15.5%,其中高油耗的大排量汽车的销售份额下降尤其大……这些例子,为我们调校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探索出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提供了参照物。

由此可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正当其时。循环经济促进法所规定的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强化经济措施等制度,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上,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将有助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同时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把能源消耗和排放降到最低,并以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目标之一,由此达到经济效率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和施行是中国建立节能和环保社会的重要一步。

当然,法律规范并不等于法律关系,要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在现实中“活着的法律”,既需要司法体系的严格执法,更需要经济主体的自觉守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将有利于纠正经济运行中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发展偏差,缓解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能源消耗过大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突破资源、能源、环境的瓶颈制约。总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将为中国经济平稳、持续、高效发展,打下牢固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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