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把信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去推进,使信访工作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抓手。
全国信访系统坚持“热情、依法、负责、奉献”的精神,围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群
各级党委和政府着力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信访权利,通过开通信访免费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等渠道,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方式表达诉求。普遍公布了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办法、接待时间和地点,对群众来访坚持文明接待,对群众来信认真负责办理;普遍建立了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国家信访局每年受理的群众来信中,建议类来信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大力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国家信访局从2006年开始筹划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截至目前,全国信访数据中心建设已经完成,实现了与26个省、1800多个县级信访数据中心的互联互通。山东、江苏等地在全省开通“免费邮政”,规定群众向当地写信反映问题一律免贴邮票;浙江杭州、广西南宁等地开通“专线电话”,使用全国统一特别服务号码“12345”受理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诉求,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开通了“网上信访”,拓宽了民意和诉求表达新渠道,丰富了信访工作的手段和载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还健全和完善了科学规范的受理、交(转)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确保了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强化了部门责任,促使其认真负责地办理信访事项。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基本形成。
信访法规制度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信访制度是融历史与现实为一体的民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系统研究信访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设计出促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新体制新机制,实现信访救济与其他行政救济的有效衔接,不仅有利于信访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而且对推进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完善信访制度”的新要求。要完善信访制度,就必须“围绕一个目的”,即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突出两个重点”,即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抓住一个关键”,即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完善信访制度,就必须加强信访法律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信访立法,通过完善信访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制度框架。这是因为:第一,当前信访法规数量严重不足,仅有《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尚不能支撑起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一些部门法体系恢弘、层次分明、律法繁多相比,显得有些单薄。第二,缺少权威性的法律基础与核心。《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担当不起衍生出一个逻辑严谨、相互配套、覆盖广泛的法律体系的重任,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信访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以及关于信访听证、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等规范性文件,仍然是低层级的法规,无法胜任作为信访法制基础的重任。第三,《信访条例》本身的缺陷:调整范围狭窄,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涉及军队的信访、涉及人大、政协的信访,该条例尚无法适用;可操作性不足,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完善信访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近年来,信访法制化建设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这一方面推进了信访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深化了他们自身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从而奠定了信访立法的坚实社会基础。完善信访制度也需要学习研究外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公民申诉制度的经验,吸取其有益成分,以推进我们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