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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

2008-10-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赵达 我有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严防“三鹿奶粉事件”重演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强烈期待、共同心声。

三鹿奶粉事件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种种漏洞暴露于天下,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昨天提交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这些种种漏洞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

对这

些制度安排,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表示赞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他们认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堵住监管漏洞,建立一个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才不会重演。

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不留一点空白

三鹿奶粉事件中,奶站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而成为问题奶粉的源头。针对分段监管导致的多头执法、权责不清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重申了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并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职责。也就是说,在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强有力的协调,来保证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都有监督,不留空白。

汪光焘委员认为,这样的修改有一定进步,但是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应该进一步落实。“现在明确由卫生部来协调,但是卫生部只有协调权,没有综合执法权,协调起来有困难。”同样,在地方,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怎样协调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汪光焘委员提议“按照委托行政执法的原则,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察执法大队,把监管职责委托给一个专门机构来管。”

丛斌委员建议有关方面在监管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以更好地协调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事实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下子集中到一个部门难度很大。宋法棠委员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规定原则,把具体的管理办法交给国务院来制定。”这样一来,既便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也便于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正,管理起来更加灵活。

对接防范与检验制度,不留一丝缝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草案作出的这一明确规定,将此前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废除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决定通过法律予以确定。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郝益东委员建议定期抽检市场上的食品,要“规定一个最低的检验时限。比如每年普遍抽检一次,或者两年普遍抽检一次。”

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为便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草案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之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这么严重,造成如此大损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认为,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同时,草案还特别强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这项工作是一个治本之策。”对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郝益东委员高度赞同,“应该明确逐个行业、逐个产业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进行针对性评估。”

完善事故处置机制,不容一件漏报瞒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逐级上报。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明确规定。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在修改草案时特地强调要完善事故处置机制。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反应很迟钝,这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郑功成委员表示,“法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我完全赞成。”

严以新委员则提出,在规定不得漏报、瞒报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草案还应该对漏报、瞒报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除了保证政府内部的信息畅通,草案也明确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南振中委员认为,这一条规定对于正确应对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至关重要。他同时提出建议:“要增加‘及时’两个字,因为及时发布信息会减少损失、赢得主动,‘慢三拍’只会错失良机、造成被动。”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突出一个“严”字

三鹿奶粉事件余音未消,江苏无锡银鱼甲醛超标的消息再一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纷纷表示,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形象,应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汤小泉委员表示,“对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坚决吊销生产许可,对违法企业判处‘死刑’。”汪光焘说:“一旦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而且幅度过大,加大了执法难度,也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有常委会委员表示,制定法律应该突出一个“严”字,政府部门的监管要严,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要严,法律的处罚措施也要严。丛斌委员建议,对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处罚,还要其“倾家荡产”。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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