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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之基

2008-10-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康琼 我有话说

科学发展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指导思想,改善民生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之基,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内在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

首先,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改善民生的前提基础。科学发展观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实践出发,把发展置于“第一要

义”的关键地位,要求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落实到民生问题上,发展则是改善民生的前提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群众虽然实现了温饱并总体达到了小康,但这只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还存在城乡差距拉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阶层贫富差距较大等困扰,直接影响着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吃穿住行、就业、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着眼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在这个问题上,发展是改善民生的基础和前提,离开发展谈民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改善民生的价值取向。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不但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发展成果的最终享有者。科学发展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科学地回答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办人民之所需;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改善民生必须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生产和生命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关注人们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

再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坚持唯物辩证法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从全局高度把握和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规律,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在改善民生的实践中,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到:一要把握民生问题的全面性。民生问题不仅是“吃饭、穿衣”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更多地体现在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和社会各项权益的保障上;不仅要求物质方面的富足,更要求精神世界的丰富和居住环境的美化与舒适。二要注意民生问题的协调性。改善民生涉及到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利益关系调整,要保证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民在发展成果、发展机会、发展权利等方面具有公平的享有权。三要认识民生问题的持续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旧的民生问题解决了,新的民生问题又必将出现。改善民生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提高的过程。

最后,坚持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也是改善民生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是我们党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历史经验,是我们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科学发展观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贯彻落实到改善民生问题之中,我们只有把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才能真正处理好关系到十几亿人口的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一要做到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发展经济是改善民生的物质前提和现实基础,而改善民生则是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如果不注重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改善民生就无从谈起;如果发展经济不以改善民生为价值导向和最终归宿,就会造成为“增长”而增长。二要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解决相结合。改善民生的过程中,我们要在整体提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解决好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中突出的问题,并通过这些人群、这些地区、这些领域带动整个社会民生的改善。三要做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改善民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与社会互动、行政与市场互补的体制机制,以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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