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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策支持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2008-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颜维琦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颜维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指明了方向,并作出了全面部署。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也初步建立。特别是2003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力度和建设步伐,农村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机构种类丰富、业务品种比较齐全、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网点12.4万个,从业人员约150万人,存款余额9.1万亿元,贷款余额5.3万亿元。

然而,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服务仍有许多不足,农村金融在现代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与城市相比,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风险仍然偏高;农产品期货和农业生产保险支持下的订单农业发展不足。为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从政策支持和放宽准入两方面作出了政策安排。

《决定》强调,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要求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明确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现代化的农村金融,应当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为“三农”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建设与现代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决定》提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同时,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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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发展,以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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