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实践表明,与东道国当地企业相比,外
首先,要继续加大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近几年来,中国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增长较快,但经费投入强度(即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并没有提高多少。一般来讲,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与自主创新能力是正相关的。中国企业要从根本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继续加大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吸引和维系更多的优秀科技人才和购置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或研究资料,才能开展更尖端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进而才能获得先进的自有技术成果并形成垄断优势或比较优势。
其次,要提高对外资企业溢出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目前,中国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总体上仍高于国内企业,外资企业非常注意防范技术外泄,要获得其溢出技术并非易事。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最大限度地获取外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一是争取与外资企业开展包括研究与开发项目在内的广泛合资与合作,降低因外商采用独资方式而增强的技术保密性;二是积极吸引研究与开发型外资机构的技术人员向中资企业流动,或者促进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交流与合作;三是对已获取的外资企业相关技术,要进行迅速而有效的消化和吸收,进而形成优于外资企业的自有技术。
其三,要积极发展“追赶型”对外直接投资,即在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聚集区进行研究与开发型投资,通过利用反向技术外溢效应获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这样,一方面,境外企业可以将国外的大量先进技术信息及时传递到国内企业总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以更方便地到国外的技术创新源头进行实践和学习,从而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科学确定投资产业与投资区位
目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和区位布局已经呈现出一定的特征:从产业分布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从区位布局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避税港地区。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分布情况是不正常的。为此,“走出去”的产业和区位选择,有必要根据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企业的投资动机及自身特点等因素加以科学定位。
首先,在资源开发业,中国资源开发型企业“走出去”,应选择那些资源储量较大,且允许外资进入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等企业可以选择对俄罗斯进行直接投资,因为俄罗斯这类资源储量位居世界前列,并已明确允许外资进入。
其次,在制造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区位选择应根据其在国际产业链条上所处的位置而定。处于高端产业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应选择市场容量大、市场体系完备且是高端产品主要目标市场的欧洲和北美地区。处于低端产业的中国企业,应选择在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中国企业从事的低端产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其在国内属于成熟的或产能过剩的“边际产业”,但在亚、非、拉等地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其三,在传统产业,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备选区位的市场容量和投资环境等因素,尽量使投资分布于更广的地区。鉴于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可成为传统产业的投资区位。
其四,在高技术产业,中国企业投资区位应主要选择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均拥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较强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优越的技术配套环境和丰富的信息资源,有利于中国企业分享国际技术资源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而可促进中国高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正确选择投资方式与股权比例
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跨国并购与新建投资。跨国并购可比新建投资更迅捷地进入国外目标市场,并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各类人员、先进技术、管理体系、销售渠道和商标商誉等。在跨国并购中,一般难以准确地评估被并购企业的价值,也可能在特定区位不易找到合适的目标企业,或者并购之后的企业往往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磨合。中国企业需要将两类投资方式的优缺点与企业的投资动机、东道国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选择。从原则上讲,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其主要动机是获取技术资源和扩大市场规模,又鉴于发达国家拥有较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大量的优质企业,故应以跨国并购为主;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其主要动机是扩大市场规模,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体系多不完善,且缺乏适合于并购的目标企业,故应以新建投资为主。
国际直接投资的股权比例方式一般分为独资(全部股权)、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三种。单就技术保密性而言,独资方式要比合资方式(多数股权或少数股权)更有利。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股权比例方式受到企业的产业选择和东道国外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从制造业来看,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的中国企业,应选择独资或多数股权比例方式,以便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并保持技术领先优势;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为主要目标的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少数股权比例方式。从资源开发业来看,应在东道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选择独资或多数股权比例方式,以提高对国外资源的控制权,从而有助于稳定中国进口资源的渠道和价格。
全面建立政府监管、保护和支持体系
从根本上讲,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水平,决定于其自身拥有的垄断优势或比较优势,但也与政府为其提供的监管、保护和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不无关系。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企业“走出去”的监管体系,但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例如,中国企业若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仍到多个监管部门办理繁琐的手续,职能重叠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存在。要实现企业“走出去”的监管机制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放松对企业“走出去”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应将监管体系的工作重心放在更具战略意义的层面。
中国对“走出去”企业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承保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主要提供汇兑限制、征收、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等投资保险险种。目前,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尚缺乏投保意识和投保知识。鉴于此,应在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同时,引导“走出去”企业增强对国际政治风险的了解与投保意识。从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来看,中国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据《2008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已超过120个,仅次于德国。这些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大多数是中国以东道国身份而非以投资国身份签署的。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产业和区位的不断扩张,需要以投资国身份,与更多的国家或地区修订或签署双边保护协定。同时,也要积极地参加区域层次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如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保护协定、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投资保护协定等),并加强利用WTO框架内的多边投资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只有这样,中国企业“走出去”才会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和更广的发展空间。
除了监督和保护之外,中国企业“走出去”还需要政府在财税、融资和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目前,在财政补贴上,向“走出去”企业提供的专项财政补贴需要解决申请门槛过高和补贴力度不够等问题。在税收优惠上,现行税法和促进对外投资的相关税收政策,仍需要在境内外所得税差异调整、税收抵免方式和税收饶让制度、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对外融资租赁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退税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在融资支持上,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产业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境外投资融资性担保等多项融资支持措施,但这些措施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实践中的效果不甚理想,相关金融机构在融资便利性、外汇管理、境外投资金融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