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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集团“备忘录”之我见

2008-11-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益多 我有话说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副部长斯塔和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朱维群在介绍情况时提到,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颇为引人关注。11月16日,达
赖方面在印度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了这份“备忘录”,并称这份“备忘录”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笔者仔细阅读了达赖方面公布的“备忘录”的全文,并认真对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备忘录”中与中国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说白了,就是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中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目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不能套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

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

“备忘录”提出,“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看来达赖喇嘛方面要求的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中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但不会破坏自治区的决策权,而且会使之得到更高一层法律的保护。

谋求根本没有任何历史、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大藏区”

“备忘录”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众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历史上分布在不同区域,归属不同的行政管辖,与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紧密的社会关系,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在藏族聚居地区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和10个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州,2个藏族自治县,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所谓“大藏区”就是达赖喇嘛方面分裂祖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就是“西藏独立”。

企图制造民族隔离

“备忘录”提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汉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众到内地经商、求学和工作,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统一,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始终占总人口的95%以上,根本不存在达赖喇嘛和国际上一些人所说的中国政府向西藏大规模移民的问题。

极力反对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备忘录”提出,“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哪个国家都会依法予以管理,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狂妄宣称“西藏流亡政府”是西藏人民的代表

“备忘录”提出,“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们之间就上述问题和相关议题达成协议后,西藏流亡政府将会立即解散,达赖喇嘛在未来将不会担任任何政治职务。”众所周知,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1965年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代表西藏人民的是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政府。所谓“西藏流亡政府”是1959年西藏封建农奴主上层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逃亡国外成立的,是完全非法的,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它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这份“备忘录”从标题到内容还是“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只不过是打着“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幌子,用法律词汇进行包装,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罢了。其实质是企图先在占中国四分之一的国土上建立一个由达赖集团控制的“半独立”、“变相独立”的政治实体,条件成熟时再谋求实现“西藏完全独立”。

达赖喇嘛方面始终没有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这是达赖喇嘛与中央接触商谈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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