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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2008-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桂明 陈继 我有话说

全国检察院中有80%以上是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中有80%以上在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绝大部分由基层检察院承办,而且基层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与民生息息相关。基层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整个检察事业能否科学发展。

法律监

督要注重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执法领域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必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灵魂,是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执法为民就要通过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执法为民就要求法律监督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方便群众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执法为民就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满腔热忱地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民群众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创造条件,把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见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和公正司法的要件。

法律监督要注重全面发展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等五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不是简单地加强检察机关某一个方面的职能或权力,而是要加强各项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也不是要简单地扩展各项检察权力,而是要从整体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能,通过检察机关执法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改革以及管理的科学化等措施,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要协同,各方面的发展要协调,从而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保障各项职能统一于法律监督,从整体上优化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要注重协调发展

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就在于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和谐的结合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结合点,与法律自身发展的结合点。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及民事诉讼活动及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也包括对各种法律程序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基层检察机关自身更应严格按程序行使职权,努力实现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实践中,基层检察院还要统筹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对全社会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法律监督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保障。对于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坚持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着眼长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只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才能从实质上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同时监督者首先要注重自身监督,做到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落实主动接受监督的措施,提高自身监督的效果,以自身监督能力建设的加强来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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