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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期待阳光灿烂的日子

2008-11-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供血”作用。同时也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一边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边是民间借贷火

爆,在这种情况下,央行着力推出《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今年5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只是央行规范民间信贷、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前奏’,那么《放贷人条例》则是更大的一次金融突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将进一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堵住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作用。”赵锡军认为。

宜“疏”不宜“堵”

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借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杨涛表示,对待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当务之急是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把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即所谓灰色民间金融――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另一方面,坚决打击非法金融组织,即所谓黑色民间金融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行为。

《放贷人条例》如果能尽快出台,无疑将动员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向银行关注不到的地方,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不过,如何防范利用该条例进行非法集资,如何对个人放贷规模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据介绍,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做到“只借不收”;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专家普遍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可能会对未来央行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对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认之后,政府对其监管更应该“到位”而不是“缺位”,这将对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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