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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容动摇

2008-12-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毛公宁 我有话说
近日,达赖方面在印度散发了一份《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其核心内容,一是要求所有藏族地区纳入统一的自治体系下,二是要求有不受中央干涉的自治权力,并认为他们的要求是符合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笔者对此实不敢苟同。

必须坚持统一与自治的正确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对其他国家的模仿,而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创造。我理解,这个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统一与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发挥出我们在制度方面的优势。达赖方面要求与中央政府“明确权力分配”,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完全对立起来,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本不相容的。

(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汉族和少数民族结合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有利于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如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成立时,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20%左右,但仍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里不单考虑人口比例的因素,而且考虑了历史上内蒙古行政区域状况、民族关系、合作发展等因素。经验证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正确的、成功的,这种多民族和谐共存的状态尤其值得珍惜。按照达赖方面的“建议”,单纯以民族来划界,不是人为制造民族歧视和民族隔离吗?

(三)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紧密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达赖方面的“建议”只讲藏族的权利而完全漠视其他民族,闭口不提西藏各族人民取得的发展进步,空谈所谓“名符其实的自治”,对促进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好处。

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也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二,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民族合作,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日益增多,各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上必须符合这种国情。达赖方面的“建议”中不顾事实,说什么大量其他民族进藏影响西藏自治,实际上是主张搞民族“单干”,主张把西藏和内地隔离开来、封闭起来,是十分有害的。

第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根本立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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