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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信仰自由看达赖方面的违宪实质

2008-12-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洪记 我有话说
达赖方面近日抛出的《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以“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的旗号列出了有关“名符其实自治”的各项条款,其中涉及“宗教”一条,有很大的迷惑性。

“建议”中说,“我们虽然认同政教制度的分离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实践。”又

说,“以国际标准去阐释的话,信仰和实践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范围内,这些自由包括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因此,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

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宪法》外,在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教与不信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款。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即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自由,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是个人私事,是自由的,但宗教活动因为会涉及社会空间和他人,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一个国家概莫能外。

达赖方面要求的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的“宗教自由”,要按照“宗教传统”、“宗教制度”来管理寺庙、招收僧尼,也就是要恢复西藏民主改革以前,在达赖领导下的那种“宗教至上”的局面。当时西藏有2676座寺庙,僧尼总数12万,约占西藏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寺庙控制了1/3以上的社会生产资料,与贵族、官僚一起构成统治社会的“三大领主”。但结果只是给社会发展带来了阻碍,没有产生任何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按照达赖方面提出的“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来办的话,首先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目前,信教群众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藏传佛教信众家中,几乎都设有经堂或佛龛。他们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请僧侣到家里来诵经或者做法事。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众达百万人次以上。这些情况都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达赖方面否定西藏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事实,进而打着所谓“国际标准”的幌子要求修改宪法,彻底暴露了其妄图恢复西藏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体制的本质。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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