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前提,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公正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则缺陷,二是操作缺陷。前者主要是指管理部门在社会成员的报考资格方面设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阻止部分社会成员加入报考公务员行列,从而造成了考录门槛的不公平。譬如《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年龄和学历等作适当调整;但同时又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可事实上,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及招录机关往往使用“可以适当调整”这一权力,在学历、年龄、户籍等报考资格上设置诸多不合理条件。后者主要是指管理部门在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时应该考虑到的一些具体情况却没能充分考虑到,从而导致考录工作偏离预期目标,造成结果上的不公平。譬如在公务员考试的面试阶段,参与面试测评的主体(即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组成的考官)目前大部分仍是从本地区产生的。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地域的狭小性又为关系的人情化提供了低成本,使得考生能通过多种途径结识、拉拢、甚至贿赂考官,从而达到获取面试高分的目的。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对象的家人和邻里或同事出于人情原因不太可能对即将离开自己的“熟人”谈问题,这就往往使得考察流于形式。
鉴于当前录用机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我们认为创新机制势在必行。而在创新公务员考录机制时,应该真正遵循公平化、程序化、透明化、经济化原则。
首先是公平化原则。公务员考试要把公平放在首位。凡进必考,凡考必须实现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在机会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岗位履行职责能力的要求,不论性别、民族、职业,都具有平等报名参加考试的权利。在规则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确定招考条件、考试类型和考试内容,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择优录用。
其次是程序化原则。以程序化的方式来开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既是操作简化的需要,也是防止人为操作的有效手段。考录工作的程序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法定。即考录工作需要进行的步骤:公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拟定人员、公示、录用等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下来。二是程序刚化。立法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刚性的操作程序,防止人为地操纵考试结果,最大限度地保证按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录用对象。
再次是透明化原则。招考公务员要及时及早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让每一位符合报考条件而又有报考意向的公民都能参加公开考试;报考时及时公布每一职位应考人数,合理配置和优化应考资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以及考察结果、排名名次及录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更改顺序名次录用公务员必须公布更改理由。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要创新考试录用运行程序,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考试体系的公平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流程是: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含笔试和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其中,笔试后按一定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后按一定比例进入考察与体检,考察和体检后由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从考察的前几名候选人中确定拟录用人员。这一流程有两个环节存在较大的弹性:一是面试环节,二是考察环节。由于弹性过大,考试的公正性就可能被降低。因此,我们要从细节上对这两个环节加以改进,而且可以把体检放在考察之前。笔试后可按一定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后按一定比例进入体检,体检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考察。这样一来,既易于模式化操作,又降低了成本,而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平化原则,最大限度地杜绝了人情关系的弊端。
要完善面试考官管理机制,组织异地交流,确保面试结果的公平性。面试是公务员考录工作的重要环节,强化面试环节的管理,建立科学的面试机制已经不容置疑。完善面试管理机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实行面试考官信息库管理。从相关领域和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按一定的结构录入考官信息库,在有录用工作任务时随机抽取,被抽到的考官实行集中化、封闭式管理,直到考试结束。二是建立考官异地交流制度。三是建立考前面试双抽签制度:考官抽签确定参与考评的岗位,考生抽签确定被考评的面试小组。四是建立考官轮训制度。
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考试录用的公平性。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主要是管理部门通过自身调配一定的物力和人力,对公务员考录流程进行全程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由同级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抽调干部组成的监督工作组监督考录的全过程。二是由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派出代表进行监督。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强化外部监督,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考录过程。比如,可以让新闻媒体全程跟踪,包括进入面试考场;建立面试现场全程监视器监控制度,面试现场考官当场亮分,推选群众代表在监控室监督;建立考生申诉制度,学生对考试过程认为不公正,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申诉或提请纪检部门介入。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