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合伙制的研究起步并不晚,上世纪
该书作者认为,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合伙制萌芽的可能性,而春秋战国至隋唐时期则为合伙制的初步发展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合伙制的发展时期,其合伙类型有资本与资本、资本与劳动及其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与同一时期主要发端于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及陆上贸易中的各种合伙形式相比,有着类似的制度特点。对于合伙中合伙方承担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问题,中国古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宋元时期的合伙经济行为中,又确实表现出了一定的有限责任倾向。
明清时期是合伙制得到较大发展的时期,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日益普遍,其制度特征也日趋稳定化和形式化,形成了许多为某一地区的人们所认可并遵守的习惯制度,在其合伙行为中还出现了某些走向近代股份制的迹象。作者特别研究了在经济领域一向被视为比较保守的农民农业经营中的合伙制问题,指出明清时期农业中的合伙类型更复杂,而发展水平最高的则是在台湾土地、水利开发过程中的合伙,这里的合伙经营不但有了较大规模的资金的投入,而且有了一个能较好地照顾各方利益的合伙集资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雇佣劳动和股份的转移现象也已比较常见。明清时期,矿冶业大发展,矿冶业中的合伙制也表现出了自己的制度特点,土地转化成了股份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股东所负清偿责任,虽多为无限责任,但多按出资多少负担相应责任,在一些行业还形成了有限责任制度。
该书是刘秋根教授继《中国典当制度史》和《明清高利贷资本》之后,关于中国古代资本流通与金融信用问题研究的第三部著作。系列成果的推出,必将推动史学界对中国古代金融问题的全面且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