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制定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其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经济、环境、社会的各个层面,还涉及到许多技术、市场的细节,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应解决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路径选择、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为制度、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应深入开展循环经济的专题前期研究,系统提出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的途径选择和对策措施,尤其是在政府强化经济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方面做出通盘规划和设计,创造性地搭建一个全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平台,以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各级政府要结合国情、省情和市情深入研究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
第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日本从2001年4月开始实施《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建设再利用法》、《容器再利用法》等七项法律,确立起资源再利用、旧产品和旧零件再循环和减少废弃物的“3R”原则。
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紧密结合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尽快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立足于对单个企业生产过程资源利用的控制。我国还需要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只有在立法中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任务,才能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使政府成为对循环经济具有实质性的引导、调节者。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政府在对待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上走在世界先进之列的重要标志。
第三,完善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政府政策主要体现在激励。美国在1995年设立“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以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实行政府奖励政策。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德国居民水费中含有污水治理费;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污水治理没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时间不长,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用经济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公众的热情。要建立一整套新的经济制度体系,包括产权、价格等基础性制度,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规范性制度,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鼓励性制度,国民经济核算、审计和会计等考核性制度,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规范引导经济运行。如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税收等经济政策,形成“谁节约资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得到报酬”的市场机制。重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协调作用,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利用国债等渠道进行投资引导,在各行各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运用财政、税收手段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节约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对生产再生资源的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生态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杠杆的调节作用。
第四,加强政府引导和示范作用。
政府本身首先是一个巨大的能源和社会产品的消费体,对全社会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具有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据统计,目前政府机关的平均消费水准要高出社会平均水平20%以上。推行绿色消费,政府要率先垂范。政府机关率先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生产商、供应商就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产品的质量,努力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既可节约资源能源,又可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还要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引导全社会的消费行为,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所以地方政府更多地把工作
重点放在发展本地区的工业上,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关注不够。循环经济是一种整体性经济运作模式,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放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相互配合,使得循环经济的政策得以成功实施。
总之,循环经济的思想源自于人类对自然系统进化过程的理性思考,是人类探索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历程中思想意识的觉醒,它不光要求建立生态工业,还需要建立生态农业、绿色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它要求人类彻底转变观念,改变行为方式。这一过程不可能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引导。
(作者单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