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国际化的呼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
纠纷国际化的需求。在体育国际化的情况下,大多数单项体育运动最终将会被带到世界赛场,国际体育界的相互交流会日益频繁,体育纠纷也体现出跨国性、跨体育种类等特征;另一方面,体育国际化将体育竞技摆上了国际赛场,竞争异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部分运动员铤而走险,采用一些不合规则、不合法、不合道义的手段参与竞赛,这就对体育纠纷解决提出了更复杂的要求。只有建立一整套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才能适应体育国际化、纠纷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奥运会完备的体育仲裁机制催促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体育国际化表现出体育交流国际化、体育信息全球化等特征,随之而来的即是体育的融合和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体育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体育组织的行政职能必然会逐渐减弱,行业性、社会性将增强,为了维护共同的体育利益,各个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将越来越密切,合作越多,摩擦也就会越多,比如参赛资格纠纷、电视转播权纠纷、冠名权纠纷、体育俱乐部利益纷争等等。尤其是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中国举办的国际性赛事会越来越多,比如一些单项体育运动的锦标赛、大师赛、世界杯、亚洲杯等等,这其中发生的体育纠纷必然是跨国性纠纷,仅仅依靠目前中国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不可能解决的。
体育法制国际化的趋势。在体育领域,由于体育运动的竞技性特征和国际化态势,体育法治国际化成为必要,也是当前全球体育发展的迹象。这种迹象首先是在体育规则上显露的。比如关于兴奋剂纠纷国际上有公认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其相关标准,这也是199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的依据之一,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以此为基准制定了各自反兴奋剂的法规或规则。虽然这些法规、规则之间由于各国司法体系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总体上并没有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悖。与此相似的,体育法规在国际上也呈现出求同存异的征象,国际体育界力图形成更多的适合多数国家的共识、法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机构、法制、人员、制度等,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即是法制,因此,体育法制国际化的趋势要求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
由此可见,在国际视野下,中国顺应体育国际性、纠纷国际性、法制国际性的需求和趋势,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核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成了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以体育仲裁制度为核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推动中国体育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在1995年颁布的,多年来关于修改体育法的呼声一直很高,早在几年前国家体育总局就将修改体育法提上了工作日程,国家体育总局还专门成立有体育仲裁课题组,研究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应该说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正在缓慢推进。2009年2月18日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即将在哈尔滨隆重开幕,这既是中国体育再一次放眼世界,以国际视野观照中国体育的又一机会,更是多年来中国体育众多机制改革的一个演练场。2009年哈尔滨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作为竞技性的国际体育盛事,同样有可能产生各种类型的体育纠纷。据报道,黑龙江省有两家律师事务所受大冬会组委会的委托,将依法处理大冬会组委会筹备和赛事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防范风险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将中国体育法规的最新成果付诸实践,其对日后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会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