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这一要求:农业生产时间是连续的,这由农业的自然再生产规律决定;农业劳动时间是间断的,这主要由农业的经济再生产规律决定;农业生产时间明显大于劳动时间,农业生产者在每个生产周期中都有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兼具经营决策者和生产者二重身份,能随时准确把握自然条件对农业的影响,及时作出有利于生产的决策,并可通过利用农业剩余劳动时间来拓展增收渠道。但家庭承包经营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单个农业生产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而制约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技术的推广,增大农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二是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性,使单一分散、势单力薄的农户面临市场风险;三是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过分强调家庭经营的“分”,会导致农业长期停留在“小农经济”状态,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要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一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确保农民能够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二是要加强农村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增加家庭经营的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强化家庭农业的生产流程管理,促进其向精致农业、效益农业发展,实现家庭经营的内涵型扩张;三是要大力发展塑料大棚种植、现代化大型温室、植物工厂等设施农业,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四是促进农户家庭之间的合作,支持鼓励农户通过家庭之间的合作,拓展信息、资金、技术获取渠道;五是促进家庭经营农户联产,通过家庭经营的联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家庭承包经营消除了土地收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适应了传统农业产业的发展要求。但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化又导致土地经营主体的细小化,农民耕作的地块零碎,这对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形成了较大制约。另外,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加工销售等方面,单靠一家一户难以解决,必须通过统一经营才能有效解决。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以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分工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性越强,农户之间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农户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就越强烈。各种类型的服务形式将不仅局限于传统的集体统一经营,而是表现出统一经营的多元化趋向。因此,在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同时,必须提高统一经营的层次和规模。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要求“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提升统一经营的层次和规模,一是要支持和鼓励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和农户个体等多元产权主体,在生产、流通、技术研发、金融保险等服务环节广泛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发展农业的格局。二是要加大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培育力度,夯实提升统一经营层次和规模的组织基础。三是要积极促进家庭与农业服务主体的合作,采用“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或劳务入股,实现从小生产者到投资人的角色转变;完善合作制度,合理确定公司、基地、农户间的权责划分与利益分配,促进家庭与农业服务主体间的长期合作向纵深发展。四是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某一产业,壮大农业经营规模。
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有机结合的实质在于,要充分体现双层体制下统分结合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的灵活性,真正实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当前,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流转,可以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是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避免土地用途行政性调整的有效工具。正确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和土地流转的“活”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的有机结合,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促进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有机结合,一是要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长年转让、季节性转让、大户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合作社为载体,统一农业品牌、统一农业技术标准、统一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四是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家庭的合作机制,通过二者的有效合作,实现种植的区域化、良种化和栽培技术的规范化,提高农民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确保农民不仅能够获得农产品种养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