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对于“人肉搜索”中涉及的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问题,应该区分公布的信息类型及公布信息行为与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基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正当的和必要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才属于隐私侵权行为。
刘德良进一步阐述道,针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问题,法律应该规制的重点是对个人信息滥用过程中所侵害的权益及其保护,而不应该是禁止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行为本身。“否则,不仅有损于生活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也是舍本逐末。”
“个人信息保护应在公共和私人利益间求得平衡。”刘德良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只要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其他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该允许使用“人肉搜索”,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从而维系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捍卫法律的尊严。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搜索的。
刘德良表示,个人信息不仅攸关个人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及国家安全和交易安全等利益,应充分考虑到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