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良好的融资环境
要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相关的财税政策。国家应制定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优先考虑本国高科技产品。在税收政策方面,减免税收是一种直接的措施,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来实现,还可以规定如果高科技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高科技项目,在当年应对其对应的投资额统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抵扣,鼓励高科技企业不断增大自身资本金的投入和投融资强度。另外,需要重新划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次是对高科技企业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鼓励企业家对高科技企业投资。
要营造健全的法律环境。一是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规范高科技企业的股份改组以及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以保证高科技企业的健康成长;三是制定有关风险投资业的法律,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作为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主导,还要修改、完善其它法律中不能适应风险投资发展需要或已构成约束部分的内容,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要建立和谐的信用环境。可由各商业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组织,采用会员制,由感兴趣的高科技企业参加组建高科技企业联合会,建立高科技企业的作业记录系统,记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定期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排序、公布。此举将从外部约束的角度鼓励高科技企业合法化、正规化、高效化经营。
完善“五位一体”的融资渠道
“五位一体”资本供应体系包括高科技企业的五个主要融资渠道:政府融资、民间融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利用外资。在上述资本供应体系中,特别要强调资本供应与高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问题。高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一般包括五个阶段:种子期、创立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项目的数量逐步减少,规模逐步增大,风险逐步下降,风险结构逐步从技术风险转向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因此,高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融资渠道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
当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要完善“五位一体”的融资渠道,还需要特别强调如下两个现实问题:一是培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我国高科技企业的融资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势单力薄,培育分层次的股票交易体系十分迫切。在继续完善主板市场的基础上,要完善以创业板为主导的风险资本市场。目前尤其应从扶持、鼓励和培育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发,培育风险投资主体,在吸引更多参与者和规范投资者行为、积极开拓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等方面采取一些突破性措施来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另外,建议将现有STAQ、NET以及各地产权交易所的自动报价系统合并成为一套统一的运作体系,利用原有网络发展场外交易,形成全国联网的无形交易市场,以减少交易费用。另外,要重视高科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建设。二是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能力。商业银行要走出对高科技企业风险认识的误区,进一步加大对它们的资金支持。要集合高科技企业的特点实施贷款业务的创新和拓展,创新无形资产担保、抵押方式,积极探索应收账款抵押的操作办法,适当减少贷款的审批环节,建立中小高科技企业数据库,建立优质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加强有关高科技企业的信息交流。
健全融资服务
在自主创新时期,要健全对高科技企业完备的融资服务。一是设立多家高科技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形成高科技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各信贷担保机构联合协作,使担保风险相对分散。担保机构的设立不按地域设立,国家可选择高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对担保的项目要进行严格评审;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建立风险补偿形式。二是要完善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中介辅助服务体系,包括加强银行服务功能及建立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比如风险投资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和科技项目评估机构。
形成畅通的资本退出机制
资本退出机制将畅通高科技企业资本流通渠道,确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资本的流动性,使高科技企业融资实现由吸引资金形成资本再到资本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这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稳定器”,更是维系高科技企业长远发展的“加速器”和“放大器”。从国际上看,一般有如下四个渠道:一是公开上市(IPO);二是建立股权回购机制,这是指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家以现金的形式向风险投资基金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交易行为;三是鼓励项目并购退出,项目并购能够比IPO更快地收回投资,特别适用于那些不能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四是清算通道的建立。
总之,在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时期,通过在融资环境、融资渠道、融资服务及资本退出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金融支持,将解决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推动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并实现自主创新。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