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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立法求解民生难题

2009-0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达 我有话说
人到哪,就把养老保险带到哪,这个梦想,对于老百姓也许不再遥不可及――不久前,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草案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面对这样一部承载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的民生法案,身处经济“寒冬”中的人们寄予厚望,肩负神圣使命的立法者更是审慎考量

养老保险能否突破转续困局?新农合的命运将走向何方?社保基金收支监管如何解决?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去年底将已经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

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面对这样一部承载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重大民生法案,身处经济“寒冬”中的国人们寄予厚望,肩负神圣使命的立法者更是审慎考量。

养老保险有望突破转续困局

人到哪,就把养老保险带到哪,这个梦想,对于老百姓也许不再遥不可及――不久前,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这项鼓励参保、保障权利兑现的重大制度承诺,意味着养老保险转续这个僵持多时的社保难题有望突破。

2007年底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曾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然而,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中国社保领域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在参加审议时强调,劳动者的流动性非常强,不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问题,劳动力就不能真正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反而会因流动而损害养老保险权益等切身利益。

经各方呼吁,二审草案提出养老保险可随本人转移,同时规定,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对于百姓同样关心的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本次草案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由于目前中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上述修改,在分组审议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肯定。“国务院已经给出了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的时间表,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郑功成表示。

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问题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提出,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的外地劳动力涌入到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些城市,企业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现象已经在各大城市成为普遍现象。但由于各省市均有一套独立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和操作办法,因此这很容易产生纠纷。他建议应尽快统一。

城镇医保与新农合并轨不能“又折腾”

作为本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另一大亮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涉及我国8亿农民切身权益的险种,写进医疗保险专章,为广大农民平等享受国民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受到各界的充分肯定。

然而草案中规定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合并实施的条款,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却引起颇多争议。

据统计,200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是13000元,而农民是4100元,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支出是620元,农民是190元。“统一医疗服务,农民的实际花费会比城镇居民更大,这很难操作”。刘德培委员表示。

“坚持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新农合不宜和城镇医保统一规定。”经济学家辜胜阻委员也明确反对并轨。他提出,在我国城镇医疗和农村医疗水平有很大差异的背景下,强调统一城乡医疗保障的标准,会造成城镇居民水平过高而给农民带来“穷帮富”的情况,产生明显的不公平。

辜胜阻建议将此项规定改为授权性立法,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以促进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佐书仔细研读草案后,就此条款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能不能统一标准?有没有能力统一标准?需要认真、细致的研究。其次,合并实施需要慎重考虑,千万不能造成“穷帮富”,与“城市反哺农村”背道而驰。另外,新农合制度刚刚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之中,合并实施千万不能造成“又折腾”。

审议中有也不同声音出现,列席会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就以实践工作的经验表达了对草案的支持。他提到,重庆已经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中设计两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这样既不过重增加财政负担,又打破了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

社保基金征收体制要与经办机制相统一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支柱和物质基础,但近年来因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的诸多弊端,让社会各界诟病已久。

社会保险费究竟该由哪个部门征收,目前规定还不明确。1999年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结果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两个征收机构。

因涉及各方利益,二审稿仍未对此给出明确说法,仅原则性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系和手段不能回避,回避就意味着现在已经埋下的制度隐患和后患会进一步恶化。”郑功成旗帜鲜明地表示,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而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他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关注的是参保单位的就业情况,必须跟踪劳动者的一生,而税务部门只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跟踪劳动者的流动,更不可能跟踪劳动者一生。

郑功成建议征收体制要与经办机制相统一,“不能由于某一个部门的利益而损害整个制度的科学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赞同上述观点:“如果通过税收部门征收,还要多一层委托征收程序,也增加了相互对账的环节,增加了行政成本。”

当初各省自定征收机构,主要是为了提高征收的强制性。“现在看来,不应考虑哪个机构更强势,应更多地靠法律制度来规范。”华福周坦言。

二审草案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能,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郑功成认为,立法中必须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它“不是财政资金,也不是个人资金,而是所有参保人的公共基金。”政府只是这个制度的担保人,可以支持它,但不能支配它。

因此,他提出,应该有专门的预算,向立法机关报告,并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应该取消财政专户,代之以银行专户,要和财政保持适当的距离,“这才是符合理性的制度安排。”

甘肃临泽县向前村的农民正在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新华社发

■聚焦背景

《社会保险法》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历经13年反复酝酿,直到2007年12月,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接受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从结构到具体制度都有较大调整。结构方面,一审稿曾在第三、四章集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而二审稿则将五大险种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法案。具体制度方面,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并细化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事项,确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二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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