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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道德责任

2009-01-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孟昭武 我有话说
胡锦涛同志在去年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
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体人民的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治理理念,以民主为政治前提,以法制为政治保障,以责任为管理内核,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的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既具有各种治理模式下政府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的共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在社会主义中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道德责任。这个道德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社会提供合道德原则的制度供给。政府只有提供良好的制度服务,才能使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有着良好的制度保障,才是真正履行了应尽的道德责任。

二是为社会提供合道德的公共政策。服务型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要从公共需要出发,依据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政策。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人口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彰显人文关怀,坚持人性化管理。服务型政府只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服务,才能处理好各种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承担起服务社会的道德责任。

三是为社会提供合道德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而言的,是指可以被社会、公民共同享用的产品。如国防、公安、司法、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它不能通过市场来配置,而只能由政府(或由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来提供。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向社会提供质量上乘、数量充足的公共产品,是服务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是为社会提供合道德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行政主体(含政府组织及其公务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劳务行为的总称,行政主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最直接的方式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和道德责任,这种服务与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直接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对政府的判断和认可程度。因而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的多寡与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而且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声誉。公共服务涉及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时的程序、态度、方式和方法等。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理念的指导下,在服务程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快捷和周到的服务。因此,行政主体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遵循行政领域的职业道德规范。

服务型政府道德责任实现的基本途径是行政管理的道德化。实现行政管理的道德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和关键,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大趋势。服务型政府道德责任实现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第一,行政制度的道德化。服务型政府制度的道德化是实现政府道德化的关键。服务型政府管理制度的道德化,就是政府的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规章制度等都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服务型政府管理制度的道德化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道德规范,是一种他律,要求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来。服务型政府管理制度的道德化通过道德的外在强制性和内在强制性的有机统一实现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调控。一方面,它通过自身所蕴含的伦理精神,内在地要求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它通过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和道德谴责,外在地强制行政主体遵守行政道德规范,对不遵守行政道德规范的行政行为给予惩处和制裁。

第二,公共政策的道德化。公共政策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和实现行政目标而制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是为了增进效益和分配效益。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都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增进效益尤其是分配效益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基本点和中心点,离开增进效益尤其是分配效益去追求所谓公共利益是徒劳的。因此,公共政策的功能能否真正得到发挥,最终的评价标准只能是以分配效益为主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而公共政策的功能要得到有效发挥,关键是政府坚持公正与公平。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共政策的公正与公平。只有实现政策的公正与公平,才有可能实现分配的公正与公平,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这里,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政策必须坚持公正与公平,二是执行政策必须坚持公正与公平。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执行政策,都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伦理原则。

第三,行政机制的道德化。行政运行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更是一种行政道德的实现过程。行政运行过程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与行政道德实现过程的辩证统一,是服务型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与行政机制的伦理化过程的辩证统一。实现行政运行机制的伦理化要求改革现行的行政运行机制,确保行政运行的科学性、公正性,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行政运行机制与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机制是高度统一的。行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行政主体的道德责任。行政主体的每一个行政行为既要受到行政良心的约束,又要受到行政名誉的制约。行政良心是实现行政道德责任的自律机制,行政名誉是实现行政道德责任的他律机制。服务型政府道德责任的内容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道德责任的实现机制也包括自我控制机制和外部惩罚机制。行政运行机制中行政主体行为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与行政道德责任主体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在行政管理实践、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实现了高度统一。

第四,道德责任的制度化。实现道德责任的制度化,一要建立和完善道德责任规范体系,将行政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责任明确化、具体化,为行政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也为调控其行为模式提供标准和依据。只有将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和工作规范、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奖惩措施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道德责任意识。二要建立道德责任监督机制,形成外在监督与自我监督的统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道德责任监督系统,如完善广大公民对行政不道德行为的控告、检举、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机构内部的科层监督和监察、审计监督,强化各级检察院、法院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等。通过完善道德责任监督机制可使行政人员逐渐把各类外在监督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习惯和道德心理,形成自我监督机制。三要建立道德责任奖惩机制。对行政主体在道德责任方面的奉献精神和行为,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使他们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相应回报。同时,要严惩不良行政道德行为者,加大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减少不良行政道德,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抑制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行政主体的道德化。行政主体的道德化包括行政组织的道德化和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行政主体道德化的实现靠的是行政人员的道德化。再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无法离开人的活动。可以说,制度化的道德责任只是一种低限度的一般性的道德要求。因为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面临的环境因素是很复杂的。这种复杂的行政环境使行政人员稍有不慎,便可能做出悖德的行政行为来。因而要求行政人员有着至善的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追求。行政人员应该成为践行优良道德的典范,而不应该成为践踏社会道德的典型。针对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大量的行政道德失范、道德责任缺失的现象,我们必须努力加强行政道德建设,推进我国行政道德责任法制化建设,构建行政道德责任实现的教育机制、评价机制、赏罚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服务型政府的道德责任切切实实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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