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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的决定

2009-01-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5年中央文明委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先进典型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巨大进展和显著成绩,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

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成都市等14个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等672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等1343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授予朱晓芳等100名同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北京市朝阳区等80个城市(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区)称号。中央文明委组织对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进行复查确认,决定继续保留张家港等10个城市(区)的全国文明城市(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附:1、《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名单》(见6版)

2、《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区)名单》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9 年1月20日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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