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6日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王俊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正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有力地遏制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上述解释并不完全妥当。”王俊平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行为,作品只有通过网络传输行为才能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获得”,进而达到传播的目的。因此,如果单纯复制他人的作品,而不向社会公众传播,就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另外,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看,其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显然不同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就造成居于保障法地位的刑法与著作权法的同一概念含义不一致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只能是权宜之计。”王俊平呼吁,为在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非法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