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都不得添加
“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即使无害,按照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使用。”针对目前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的蒙牛OMP风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明确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
信春鹰指出:“问题奶粉事件可能有很多环节上的问题,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往牛奶中添加了三聚氰胺。”
据她介绍,我国从1995年颁布并实施食品卫生法以后,“制定了大约100多个食品行业的规章,500多个卫生标准,大体上说法律法规是健全的”。尽管如此,多年来还是存在一些弊病,滥用添加剂就是其中之一。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又一次给食品添加剂敲响了警钟。对此,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异常严格的规定。首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信春鹰说:“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就意味着,“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信春鹰解释说。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对于市面上目前已在流通的特仑苏和蒙牛企业怎样处理?”有记者问。
信春鹰明确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是2009年6月1日。法律通行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特仑苏和OMP事件是要按照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并不是按食品安全法处理。”
食品安全特殊性不允许有试错机制
食品安全法还借鉴国际经验,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
一个重要改动是,这部法律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放在总则之后,以一章的篇幅加以细致规定。无论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2006年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只有寥寥数语。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信春鹰明确表示,“这表明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是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在信春鹰看来,新的规定让监管重心大大推前了。“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实际上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这是体现源头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我们希望通过强化食品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信春鹰进一步表示,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就在于不应该有试错机制。如果错了再退过来,就会造成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后果。”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有的企业明知道自己的食品出了问题,但是不主动召回,怎么办?现在法律规定,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信春鹰说。
另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由卫生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在此之前,食品管理既有质量标准,也有卫生标准,不同部门分头制定,导致标准不统一。“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非常有利。”
信春鹰表示,上述这些制度安排,对于解决现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有效。
“人肉搜索”如何界定尚在研究
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都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随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
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成为刑法第七次修订的重点。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前述规定处罚。
“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朗胜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这次刑法作出明确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
与公民信息安全相关的还有“人肉搜索”,即在互联网上提供或者公布他人信息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有记者问:“这次刑法修正案(七)在讨论过程中很多网友关心对于‘人肉搜索’是不是要入罪,但是我们看通过的修正案里面没有这一条,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地方立法已经先行一步,触及到了这个问题。今年1月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对此类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确定了处罚条款。
对此,最高立法机关的态度也很明确。“‘人肉搜索’是一个形象的说法,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朗胜表示,“‘人肉搜索’的概念如何界定,还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
“家里人”“身边人”腐败将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有记者问。
“我国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同时,我们国家也参加了国际反腐败公约。”朗胜认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除了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还有可能源自曾经是同学、曾经是老乡、曾经过从甚密等等。“这些人在社会上利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贿赂,这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侵蚀,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
而来自司法部门的消息也显示,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作出严厉规定: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也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刑法修正案(七)同时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这次修改,是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朗胜说。(本报北京2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