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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重要性

2009-03-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 颜吾佴 我有话说

区域协调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区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但是,区域发展差距面临着继续扩大的趋势。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不解决,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我国国情

及相关的立法实践经验,制定出我国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尤为重要。

一、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现状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地区发展差距,主要是指地区间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水平的差距,包含了地区间经济、社会以及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要素的差距。我国是一个幅员广阔和自然差异很大的国家,地区差距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是历史上最快的时期,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西部地区也有快速的增长。以2001年为例,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都达到了9.0%之上;2005年,西部地区经济平均增速在12%以上,超过全国9.9%的平均水平。可就在西部经济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东西部差距却仍然在不断地扩大。西部地区的GDP总量仍然很低,2007年西部12个省区GDP的总和不到4万亿,占全国GDP的17%左右;而东部地区超过2万亿元的省份就有3个。东西部地区人均GDP的差距不断拉大,1999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0732元,西部地区为 4302 元;到2005 年,东部地区人均GDP 为22200元,西部地区为8970元。6年间,东西部人均GDP差距由6430元扩大到13230元,增加了1倍多。到2007年东部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西部的2.2倍。与此同时,2007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是西部地区的1.5倍;东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也很明显,西部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数覆盖率不到5%,仅为东部的十分之一。经济学专家指出,这些年西部发展加快,而东部发展更快。西部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很弱,一旦国家投资减少,速度还有可能下降,而国家对东部的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仍然高于西部。因此,东西部地区的差距仍有持续扩大的趋势。

我们国家的发展目标为在本世纪中叶建设成为中等发达国家。目前从人均GDP的标准来看,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发展迅速的城市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则与这一水平有很大差距。根据2008年各个省级政府的工作报告,2007年,我国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为上海,人均GDP为66110元(9259美元,以当前汇率7.14:1计算),接近于世界排名第52的智利;排名最靠后的是贵州,人均不到1000美元,相当于排名133位的尼加拉瓜。客观现实表明,今后40年,我国GDP的增长要靠中西部地区的增长来拉动。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区域间协调发展,关系到整体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政策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不难看出,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关键在于健全区域互动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正确制定和及时调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域政策,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实际上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政府政策的选择机制,必须强化中央政府协调地区开发和发展的能力。如果中央控制宏观经济的能力下降,中央财政汲取能力过低,是无力解决地区发展差距问题的。

为缩小东西部差距,我国在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继续给予财力倾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国家的干预作用。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期间,为解决南部和中西部的结合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从规划制定到组织实施,都采取了一系列政府干预;日本在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针对地区差距扩大问题,中央政府及时制定地区均衡发展政策,采取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可见,正确的政策是保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政策对于区域协调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长期过分倚重政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则缺乏国家意志和国家强制力方面的体现,不利于政策的贯彻和依法办事。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重视立法,将正确的区域协调发展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强制执行,使区域协调发展能通过依法办事得到实现。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然而,目前在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方面还是空白,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很不适应,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协调区域规划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美国西部的开发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从1785年开始,在制定了第一个土地法令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以“公共土地”政策为中心的一整套西部开发政策,从而在200多年的西部开发和发展中,保持了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连续性。到了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又颁布了“区域再开发法令”等法律法规,保证了地区开发的成功。

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日益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展开了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工作。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体系应该主要由区域协调发展纵向调控法律制度、横向合作法律制度、特别区域促进法律制度这三部分构成,包括:区域协调发展规划、财税金融、产业政策、投资等法律制度和横向合作协调机制和市场培育制度两个方面等等。总之,时代的发展已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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