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继续研究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实,在两会之前,与个税起征点和个税改革相关的话题就已成为“热门”。专家预期,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三大方向将是:提高起征点、
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
2008年,个税项目里的工资薪金起征点由1600元调整至2000元,标志着个税起征点改革进入了微调阶段。但是,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个税改革被赋予更多的“功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和对消费的拉动,并改善贫富差距过大的局面。因此,单纯以起征点为改革内容已经不适合于经济发展。
针对两会内外对个税改革的猜测与争议,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认为,个税改革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征点,而是重新考核每位公民的整体收入。
目前,社会上所议论的个税起征点一般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税收征收起点。其实,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征收项目。只简单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实非个税的全面改革。同时,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出综合性特征,理论上不适合推行税收“一刀切”。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对于个税调整的看法当前不少人都走入了误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大家所热议的个税调整只不过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围内,除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税率结构、税率水平、纳税人身份界定等一系列因素,也没有随之变动。
“考虑到上面几点,我认为减税的方向是正确的,只不过减税政策的对象应当更加明确。”高培勇说。
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已是呼吁多年,但仍难有所突破。专家分析,我国的征管技术手段与个人所得税制已是滞后,要实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必须要首先建立个人信息系统,进而建立家庭信息档案。但目前,这正是我们的“软肋”。
相关人士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还在于征收方法繁复―个税采取的是九级累进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这意味着政府对于城镇居民的每项所得都要分类监管征收,导致征收成本高且效率低下。这些,都亟待改革。在“十一五”规划中,个税改革方案也已经明确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制”。
征管方式有待改革
从2006年起至今,以“小步微调”为特征,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大致围绕以下三个线索展开: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二是对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实行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减低乃至暂免征收利息所得税,先是将税率由20%调减至5%,后来又暂时免征。
专家指出,从总体上说,在这几个线索上所进行的调整,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既定改革目标的实现。但从征管方式上说,以往的探索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制,这虽然是一种具有开先河意义的举动。但换一个角度也需看到,这种自行申报办法有着“先天的硬伤”――
首先,“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无效的负担。因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在所难免。
其次,在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的条件下,很难确切地说清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是多少,更难以通过某一个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复杂。
高培勇认为,在现实背景下实行的自行申报,既难以保证纳税人自身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也必然导致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的非一致性。
改革条件成熟了吗
3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参加全国政协联组会时透露,目前我国尚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计划。他说,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需要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但目前能够调整个税的条件尚不具备。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它的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但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课征,对工薪阶层欠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提出,根据国际经验,要实现综合征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起来。第二,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因为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第三,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可以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因为偷逃税主要是发生在现金环节。第四,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目前,之所以不能实行综合征收,主要是因为收入不透明,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不透明。在发达国家,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非常健全,除了方便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均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接”。而在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据有关专家分析,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完备的金融信用体制,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调查统计手段;二是家庭财产和隐性收入难以核查,特别是私有住房、有价债券、亲友馈赠以及遗产继承等财产情况难以核实;三是没有建立科学测定收入高低的系统指标。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观判定,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只侧重于收入状况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透露,2009年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权威人士认为,今后,随着个人收入的公开和透明化,金融体系的完善、信息化的普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条件将越来越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