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第七次刑法修正案,在两会期间引起了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此前受关注已久的“人肉搜索”问题,由于概念尚未确定,最终与刑法“无缘”。对此,有的代表委员认为刑法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障已有相当进步,有的却认为“尚不解渴”。
如果“人肉搜索”仅产生负面影响,它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近两年来,一些贪官在“网络追缉令”的威力下纷纷落马,一批腐败、欺诈、丑恶的事件在网友的持续发力下大白天下,“人肉搜索”充分显示出了网络监督的力道。从“周老虎”到“周久耕”,从“天价剪发”到“躲猫猫”,网络监督取得了其他监督途径难以取得的效果。因此在人民网发起的一项调查中,九成以上的网友都认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不利于民间监督。
“人肉搜索”如同一柄双刃剑,讨论它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如何成其利、去其弊。也就是说,如何在保护普通人隐私权的同时肯定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何在法律层面厘清这两种权利的范围和关系。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里有关于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条款,公民隐私可依据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获得保护。但对于公众人物的知情权却仅限于学理认识,尚无明确说法。因此,如果这两种权利的矛盾被廓清,便无需针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如果这两种权利尚难明晰,立法手段也很难将“人肉搜索”的正负两面清晰切割。
可以看看徐州的例子。在有人提议“人肉搜索”进入刑法之前,徐州已经先走一步,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这部地方法规初衷良好,但广受辩难,原因就在于有禁止网络监督之嫌。为此,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不得不多次解释,举报揭黑不在被禁之列,对散布个人信息和举报腐败分子两种情况会区别对待。事实上,这种尴尬恰是来自于上述两种权利关系的尴尬――这个尴尬使“一刀切”的立法效果很难出现。而最高罚款五千元的规定,肯定也是经过反复斟酌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法律高度的警示。
“人肉搜索”暂不会进入刑法修正案,体现了立法者的周密和慎重。毕竟在立法问题上,确立根本、夯实基础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法宝。我们在欣喜刑法修正案加强了公民个人信息保障的同时,也期待法学界能够继续深入讨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提出更好的建议。也许这个问题解决了,“人肉搜索”是否入罪就不那么值得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