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呢?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和交换的形式,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私有制社会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公有制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意识形态和共同理想。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而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公平比所有制更重要。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它把社会主义仅仅当作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否定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的意义,从而使科学社会主义蜕化为了空想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实际上,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所谓的社会公平就其实质来说是对现存经济社会关系内在要求的合理化和正当化。没有以公有制以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真正的社会公平是难以实现的。
有人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因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把公有制与发展生产力不恰当地对立起来了。实际上,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正是因为公有制能够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一矛盾导致了两极分化、阶级对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调控,推动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国家从社会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克服单纯市场调节的局限,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从这个角度看,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是目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手段。只有把目的与手段辩证统一起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而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实现这种目的和手段相统一的根本保障。
有人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部门或公共产品部门,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包括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自主的市场交换关系,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财产权、人力资本和经营权益上的明显差别,因而也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受市场机制的调节。经过30年的深入改革,我国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纳入市场调节的轨道,具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日益参与到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大潮流中,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了明显改善,国有经济在改革中获得了很大发展,在各行各业中都出现了许多效益好、活力足的优秀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这种有机结合,一方面有效地利用了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有效地发挥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弱点,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把社会主义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长处更好地结合起来。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获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
有的人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会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我认为,这种认识把不同所有制的划分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混同起来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都要服从市场竞争规则。某些行业中的某些企业由于在技术的创造、资源的占有或权力的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势,从而在生产、交换和价格的形成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力,就会形成垄断地位。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中都会存在。一般来说,垄断的出现会妨碍市场竞争,不利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政府对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需要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公平竞争。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石油、铁路、电力、军工等具有高度稀缺性的资源部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部门中,一定程度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垄断性部门,主要由公有制企业加以经营要比私有制企业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利益和国家的战略。也就是说,由国家垄断要比私人垄断好。当然,这些垄断性部门也要深化改革,根据需要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和民营经济的成分,以利于提高经营的效率,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有人认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大幅增长,在不少部门和地区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不足50%,因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丧失。正确认识这一问题需要弄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从这两个方面看,目前公有制主体地位在现实中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当然,我们讲的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不能完全一样。需要强调的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能脱离开一定社会关系和现实条件,不能把眼光仅局限在公有制所占的比重的大小上面,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键是要加大公有经济调整和改革的力度,增强公有经济的活力,调整公有经济的结构,完善公有资产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公有经济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在稳定宏观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推动自主创新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还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我们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应当通过对其他所有制经济实行外在的行政强制而确立,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