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出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若干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政策所涉及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