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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09-04-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孔嘉 我有话说

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捷,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不可望其项背的。这种巨大的变化尤以对组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最为重要的著作权法冲击为深,使得各国立法者都在采取各种措施“修纲变法”。

1995年9月,美国提交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8年又出台了《千禧年数据版权法》

,这些法律文件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高速公路的应用和影响,并提出法律方面最重要的是著作权的厘清与调整。同此期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绿皮书,探讨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诸多问题,并且推动各成员国立法。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组织下,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贸易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反映了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新国际条约,因而被称为“互联网条约。”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来高度重视,逐步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对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予以规范,并采取与国际版权条约接轨的做法。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大量判例,具体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王蒙等六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并最终赢得官司,曾引起很大轰动。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成功刑事检控利用BT(点对点下载)技术在互联网非法上载及发放侵权电影的案件,此案例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全球被刑事指控和判决的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2006年12月29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6月9日上述两个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著作权法作为促进国家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是唯一目的,它还有更重要的促进作用,即推动信息的获得与交流、促进学习和后续创造,实现国家的文化政策。在这个意义上,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只是实现著作权法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手段和机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被认为是人为创造的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私权,它不仅是对作者创作的回报,更在于通过激励作者创造社会需要的更多更好的作品,满足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互联网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具有共创共享的特性,而现有的产权理论包括著作权理论对公共品解释力很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著作权法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领域,即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的利益,在充分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限制作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达到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平衡,共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更好地促进文化的发展,关键是如何把握好著作权人的私权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问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各个方面的利益博弈,应当体现三个方面的均衡:首先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与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均衡。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而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蓬勃发展的全球信息化过程中,信息量的增长和膨胀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超出了任何人的想象,拥有和使用信息的利益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的公共获取,犹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其次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与作品的传播利益的均衡。传播者、信息、媒介、受用者共同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四大要素。正是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构成了这个大众传播媒介各要素的发展演变,从而异化、扬弃了传统著作权中的若干重要权利,发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再次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著作权是基于作者从无到有创作了最初的作品这样的一种事实链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无论是基于道德价值理论还是激励理论,都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即著作权应当保持创造作品的个人和需要获得作者智慧果实的公众之间的平衡。基于上述状况,未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应当朝着规范保护与利益均衡的方向发展。

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使命任重道远。面临网络世界带来的对著作权制度的巨大挑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首先,在充分认识和尊重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使之起到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和繁荣,同时又有效和合法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作用。其次,在司法方面,要加大审判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再次,要在普及法律、增强国民遵法守法意识方面加大教育力度。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加强国际间和政府间的合作,特别是充分利用我国参加的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和各种国际条约共同对付跨国界、跨地域的侵犯著作权的不法分子。同时加强政府之间的沟通,互通情报并在与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之间展开充分合作。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历史进步,也奠定了人类知识发展及法律进步的基础和前提。而知识发展和法律进步又反作用于并推动着科学技术的更大进步和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下,信息网络的发展,同样要求包括著作权法等在内的法律与时俱进,使法律与科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交互推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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