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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年内修订施行

2009-04-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武汉4月2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决定,将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今年公布施行。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前在此间强调,“要准确掌握对原是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的标准,防止区别对待,防止出现对原是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幅度偏大、减刑偏快问题。”

江必

新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已经形成,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研究。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江必新提出:“既要将罪犯的改造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也要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原因等因素。”

他强调要正确对待、科学掌握减刑比例。“既要从实际出发掌握一定的减刑比例,防止减刑失控,确保减刑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又要避免机械执行减刑比例,人为提高或者降低减刑标准。”

“要探索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既要将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也要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制度改革,赋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院财产刑执行权,并完善其他配套措施。”江必新说。

针对假释率普遍偏低的现状,江必新表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假释工作,充分发挥假释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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